【覆核刑期】兩男襲警罪成囚3月已出獄 律政司覆核獲批改判監10個月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2/25 13:24

最後更新: 2021/03/02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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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不滿涉案男子判刑過輕而提出判刑覆核,上訴庭今(25日)審理有關申請。(資料圖片)

去年元旦日晚上,有便衣警員在旺角拍攝黑衣人期間遇襲,其中兩名涉案男子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成,被判囚3個月,兩人已刑滿出獄。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而提出判刑覆核,上訴庭今(25日)審理有關申請後,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不足,故改判兩人入獄10個月。

涉案兩名答辯人為22歲侍應李炳希及25歲經理利子恒,兩人早前聯同另兩名被告一同受審,唯另兩名被告脫罪。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今陳詞時指,原審裁判官判刑時錯誤區分共同犯案者之間的刑責,以得出對兩名答辯人有利的結論。裁判官亦在欠缺證據支持下,相信答辯人的求情指自己對法律無知,因此並不知道把風亦屬犯法,而作為有力的減刑理由。

而且裁判官以兩人初犯,同意了控方大部分案情而節省法庭時間及有招認使控方能成功檢控為由,而予以減刑,但有關減刑因素一般只會在被告認罪的情況下才屬有效,而且比重亦不高,相對於其他襲警案例中,有些量刑起點高達15個月,黎認為答辯人的求情理由不足以大幅減刑至3個月。

黎又曾經以黃之鋒案例作陳詞指,雖然兩名答辯人並沒有被控非法集結,但本案的背景仍屬一個牽涉嚴重暴力的大型示威。惟上訴庭認為控方並沒有控以兩人非法集結罪,因此控方欲以當日的非法集結為判刑基礎,說法牽強。

答辯人一方則回應指,黃之鋒案例並不適用於本案,但法官彭偉昌質疑,案發當日由港島區延伸至旺角的公眾活動,傳媒亦有廣泛報導,「唔使睇證據,係無人唔知嘅嘢。」首席法官潘兆初亦指,兩名答辯人於警誡下亦提到案發當日日間已有於港島區示威,利更表示因知道旺角「要人」才前往旺角。

答辯人一方又指,在夥同犯案的案件中,參與者的罪責是否有分別,應視乎案情而定,而裁判官判刑時亦提到,兩名答辯人於襲警事件的尾段才出現,並在電光火石之間決定提醒施襲者逃去。法官潘敏琦質疑,兩名答辯人早於施襲前已加入追截受傷警員。答辯人一方指,兩人在道德上的罪責或與施襲者無異,但兩人並非一開始就與同伴密謀襲警,他們不知道把風亦屬犯法,可以是減刑因素。

首席法官潘兆初質疑,在夥同犯案的情況下,把風者與施襲者有同樣罪責,只是常識,而非法律知識。法官彭偉昌亦指,圍觀鼓勵者不知道自己犯法或屬合理,但把風者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犯法。答辯一方則回應指,兩人未必對把風者在法律上的意義有認知。

上訴庭聽罷雙方陳詞後經考慮,裁定原審裁判官的判刑原則上犯錯而且明顯不足,鑑於本案控罪及情節十分嚴重,決定改以判囚12個月為起點,考慮到兩人已服刑完畢等因素,予以減刑兩個月,即兩人被加刑至判囚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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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